宋某诉延庆县某医院心肌炎误诊抢救不及时致患者死亡一案

如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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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弥漫性间质性心肌炎    急性心功能不全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2014125日,患者因半天之前自觉发热,伴心痛就诊于延庆县某医院,查体37.8℃,诊断为发热待查。1040,患者持续发热,乏力、厌食、呕吐2-3次,处于哺乳期,体温37.8℃,予克林霉素治疗。13:00,患者体温38.3℃,院方安排患者回家,嘱不适随诊。

2014126日,13:00患者持续发热,就诊于传染科,体温38.0℃,偶有咳嗽、伴恶心呕吐。诊断为发热待查,予克林霉素治疗,嘱胸片检查。后患者再次呕吐,为咖啡色胃内容物,潜血阳性。诊断为呕吐待查,消化道出血?1400患者转入急诊内科治疗,查体血压95/52mmHg,心率90/分,诊断为发热待查,炎性胃粘膜病变,予抗炎止吐治疗,嘱不适随诊。16:30,患者腹痛,仍感恶心,心率100/分,胸痛,剑突下疼痛,墨菲斯征(±),病历记载患者胸腹痛、恶心原因不用,行腹部B超,X线进一步明确。

17:44,患者出现休克症状,进行抢救,于2030死亡。

北京市尸检中心尸体解剖报告,患者因弥漫性间质性心肌炎导致的急性心功能不全死亡。

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已经构成医疗事故,起诉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鉴定前,律师通过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后分析被告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1、关于心肌炎诊断。院方未能根据患者明确的症状和体征完善相关检查,导致延误诊断,使患者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

2、关于心衰的诊断和治疗。院方未能针对循环系统异常表现而明确诊断并采取急性心衰针对性的治疗措施,最终导致患者因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3、关于转院治疗。患者循环及消化系统出现明显异常,院方应当及时予以转院,使患者得到有效治疗,预防心衰发生,院方延误转院也是患者死亡的又一原因。

4、关于病历书写。院方门诊病历书写极为潦草,若因病历记录不详无法认定案件事实,请求向不利于院方的方向进行解释。

鉴定意见

本案经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由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学司法过错鉴定,听证会后,鉴定机构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在急诊内科就诊时,已出现呕吐、胸闷、腹痛等症状,医方仅做血常规、呕吐物潜血、B超检查,而未进行心电图、心肌酶谱等相关检查,影响对被鉴定人疾病的及时诊断及相应的对症治疗。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建议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优质、及时和安全的医疗服务,经鉴定被告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过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对患者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五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