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病理性黄疸 神经损伤 智力发育落后 缺血缺氧性脑病 胆红素脑病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2011年11月4日,产妇因孕38周+2,入住河北某医院,5日9:17,子宫下段剖宫产娩出患儿,评分10,10,10;12:04,护理记录:患儿,男,出生后2小时,主因“青紫2小时”以“青紫原因待查”收入新生儿科,“额部、颊部、口周、唇部紫绀,初步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脑病?11月5日,患儿口周发绀,呼吸促,心率150次/分。11月6日,患儿口周发绀,心率140次/分,四肢张力减低,拥抱反射引出欠完整。11月7日,护理记录记载,患儿全身皮肤黄染,经皮测胆红素面部15.5mg/dl,躯干10.2mg/dl,补充诊断为新生儿病理性黄疸,经蓝光照射未好转。11月8日,患儿皮肤黄染明显加重,经皮测胆红素面部17.2mg/dl,躯干16.1mg/dl,血常规红细胞3.41、血红蛋白120、红细胞压积35.57%,颅脑CT平扫报告符合缺氧缺血性脑病表现,但从CT片来看,未见有任何异常。
11月9日,患儿皮肤黄染明显加重,经皮测胆红素面部20.9mg/dl,胸部18.6mg/dl继续蓝光治疗,但无效果。11月10日,患儿全身皮肤黄染,手足心淡黄,经皮测胆红素面部20.6mg/dl,胸部18.9mg/dl,蓝光治疗仍未见效果。11月11日,患儿全身皮肤黄染,手足心淡黄,经皮测胆红素面部20.3mg/dl,胸部19.1mg/dl,外院专家会诊意见,38w足月儿,剖宫产,无宫内窘迫及生后窒息,生后一过性紫绀,持续3-4小时,查体皮肤黄染,印象青紫待查,湿肺不除外,黄疸,贫血。建议1、退黄、复查血象,必要时进一步检查;2、完成GM1疗程。
11月12日,复查血常规红细胞2.65,血红蛋白91,红细胞压积27.42%,查肝功能总胆红素501.48,直接胆红素75.4,间接胆红素426.08。11月13日,患儿出院诊断:青紫待查,新生儿湿肺?新生儿病理性黄疸,新生儿贫血,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11月12日,患儿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诊断:新生儿黄疸(病理性)、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脑病、新生儿贫血;行换血术,补充白蛋白及蓝光照射治疗。11月14日,行MR平扫脑内未见明显异常,11月26日,患儿出院;
2014年8月,患儿就诊于北大六院,表现为社会交往、精细动作、语言、大运动落后;
2014年11月,患儿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智力发育落后。
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已经构成医疗事故,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鉴定前,律师通过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后分析被告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1、河北某医院处理新生儿病理性黄疸不及时,导致患儿发生严重的脑损伤。
2、河北某医院没有向家属说明患儿的病情和预后,侵犯患方知情权,导致患方不知情、无法选择,延误治疗最佳时间窗,造成患儿脑神经损伤、智力发育落后的后果。
3、河北某医院对患儿紫绀未予合理观察和治疗,延误治疗最佳时间窗,导致患儿智力发育落后。
4、河北某医院对患儿黄疸病情未予合理观察和治疗,延误治疗最佳时间窗,导致患儿脑病、智力发育落后。
5、河北某医院医院对患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治疗不及时、不合理,耽误治疗最佳时机,导致患儿智力发育落后。
鉴定意见
本案经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学司法过错鉴定,听证会后,鉴定机构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河北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延误了对其高胆红素血症的及时诊断和有效治疗,患者出生后一过性缺氧窒息原因尚不明了,目前遗有缺氧缺血性脑病所致轻度智力低下,发育迟缓,不能排除高胆红素血症对轻度智力低下,发育迟缓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建议医院承担同等责任。患者目前仍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时间暂定至5周岁,营养时限建议自出生之后至鉴定日前一日止,费用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标准,医疗过错责任判定。
法院判决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优质、及时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被告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过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对患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二十一万元,其他后续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