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二尖瓣成形术 三尖瓣成形术 二尖瓣置换术 机械性溶血性贫血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9日,患者因“憋气,病程2月”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1)。入院诊断:1、非风湿性二尖瓣关闭不全;2、非风湿性三尖瓣关闭不全;3、心功能Ⅲ级。
术前超声心动图探查二尖瓣脱垂及左室流出道情况:二尖瓣脱垂及左室流出道侧移动并接触室间隔。PW:左室流出道速度增快7250px/s,PG:34mmHg。CDFI:收缩期二尖辩房侧见大量返流信号。
2013年4月19日10:50,医院1为患者在全麻下行二尖瓣成型术+三尖瓣成型术。12:50时,体外循环开始。14:05,体外循环结束。14:10,注入鱼精蛋白450ml。14:30,术中超声探查二尖瓣及左室流出道情况,二尖瓣可见成形环强回声,室间隔基底段增厚,PW:左室流出道速度增快4750px/s,PG:14mmHg。CDFI:收缩期二尖瓣房侧返流信号,返流面积2.0㎝²。超声提示:1、二尖瓣成型术后;2、二尖瓣返流;3、室间隔增厚;4、左室流出道速度增快。
当日,14:25-15:05,输注血浆400ml。14:35-14:40,输注洗涤红细胞200ml。15:00-15:50,输入悬红细胞2单位。麻醉记录单记载失血量400ml。15:50,患者出手术室,转入心血管外科监护室。
当日,16:00,患者见肉眼血尿。17:00,患者血压75/65mmHg。19:10,输入普通冰冻血浆200ml,20:00,输入悬浮少量白细胞红细胞2单位。患者20:30-22:30,院方为患者在全麻下行开胸止血术,术中见右心房切口出血。22:30,输入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4单位。21:35,输入普通冰冻血浆400ml。
4月20日,血生化提示:总胆红素33.00Humol/L(参考值5.13-17.1),直接胆红素13.52Humol/L(参考值0.5-3.1)。超敏肌钙蛋白Ⅰ14.36 Humol/L(参考值0-0.04),肌酸激酶同工酶MB 59.8Humol/L(参考值0.6-6.3)。
4月23日,血常规提示:红细胞2.67L(参考值4-5.5),血红蛋白83.0L(参考值120-160)。4月24日,患者出院1。
4月26日,患者因心脏术后,脑梗塞入医院1。患者突发严重意识障碍,头晕,左侧嘴角上翘,左侧上肢乏力,左侧下肢乏力,言语不清。当日头CT提示:右底节、颞叶大面积低密度灶。血生化提示:血红蛋白9.4L(参考值13.2-17.3),红细胞压积28.0L(参考值30-49)。血生化提示:总胆红30.40Humol/L(参考值5.13-17.1),直接胆红素6.11Humol/L(参考值0.5-3.1)。医院1予以强心、利尿、抗炎治疗。
4月27日,医院1超声心动图提示:1、二尖瓣后叶脱垂(P1区)并腱索断裂;2、二尖瓣返流(重度);3、三尖瓣环径扩大;4、三尖瓣返流(中度);5、肺动脉高压(重度);6、主动脉瓣返流(轻度)。4月28日,尿十项检查潜血+++。5月7日,血常规提示:红细胞2.29L(参考值4-5.5),血红蛋白75.0L(参考值120-160)。当日患者出医院1。出院诊断:1、颈动脉粥样硬化;2、新发型脑梗。
6月7日,患者因面色苍白、乏力3月入聊城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2)。6月8日,行骨髓穿刺涂片已排除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6月9日,请医院1心外科会诊:红细胞机械性破坏,建议输血治疗贫血。医院2营养神经、予华法林抗凝。6月26日,患者仍有浓茶样尿,诉全身乏力感明显及腰部不适。当日出医院2。出院诊断:1、机械性溶血性贫血;2、脑栓塞;3、高血压。
6月27日,患者因心脏术后2月,血尿2月入医院1。6月28日,医院1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术,送病理。病理示:二尖瓣瓣膜纤维组织增生,伴黏液样变性及玻璃样变性。术后提示肺感染。7月10日出医院1。
7月12日,患者因左侧肢体活动不灵3月入医院2。7月16日,患者重度感染、血小板极低、心电监护示阵发性房颤、多功能脏器衰竭。7月24日去世。
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已经构成医疗事故,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鉴定前,律师通过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后分析被告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一)关于医院1第一次为患者行二尖瓣成形术+三尖瓣成形术,术中大量失血,医院1麻醉记录单记载失血400ml,记录不实。
(二)关于医院1第一次为患者行二尖瓣成形术+三尖瓣成形术后,手术失败,二尖瓣成形术中(体外循环结束后),超声心动图提示二尖瓣返流面积㎝²。
(三)关于医院1第一次为患者行二尖瓣成形术+三尖瓣成形术后,病历观察记录简单,后观察欠仔细,未能反映医院1对患者术后出血及时诊治。
(四)关于医院1为患者行开胸探查止血术,未告知患者,未获得患者家属授权。
(五)关于医院1行止血术后,反复输血,血红蛋白低、血尿、胆红素异常,医院1未探查病因(机械性溶血性贫血),未立即行手术治疗。
(六)关于医院1第一次性二尖瓣成形术+三尖瓣成形术后,患者术后一周新发缺血性脑梗、贫血加重、血尿持续,医院1未予探查病因(机械性溶血性贫血),未予以手术治疗。
(七)医院1为患者第二次行二尖瓣置换术前,未予抗生素预防感染,手术肺炎,未予诊治
(八)医院2机械性溶血性贫血保守治疗方案欠妥。
(九)医院2二尖辩成形术+三尖瓣成形术后,华法林抗凝剂量掌握欠妥。
(十)患者行二尖瓣置换术后,医院2护理级别低,肺炎、呼吸功能受限未予及时诊治,致患者多器官功能衰竭。
鉴定意见
本案经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学司法过错鉴定,听证会后,鉴定机构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因未进行尸检,患者的病理死亡原因不明,从临床材料分析,患者的死亡与感染,自身疾病以及身体机能下降等多种因素相关,患者病情进展较快,最终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综合所有病历资料,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告知欠完善,病历书写欠规范,聊城市某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对感染诊治不及时,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优质、及时和安全的医疗服务,经鉴定被告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过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对患者谢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二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