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定州市某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甲状腺结节手术操作不当致患者出现腔隙性脑梗死致死一案

如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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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甲状腺结节    腔隙性脑梗死   溶栓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2013225日,患者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行颈动脉超声检查,提示右侧椎动脉远段-基底动脉狭窄(中度)。225日,颈部超声提示甲状腺多发结节及包块,考虑结甲伴囊性变。226日,查T3T4、甲状腺素测定无异常。

310日,患者以“发现左侧甲状腺增大3.5个月”就诊,期间,肿物无明显增大,既往高血压20余年,血压最高160/80mmHg。入院查体颈部左侧稍隆起,大小4.0×125px,表面光滑,边界清晰,质地中等。诊断为“甲状腺多发结节伴囊性变”。入院前嘱患者停服阿司匹林两周。11:18,查凝血功能,APTT20.4sL)。

311日,9:25院方以“双侧甲状腺多发结节伴囊性变”为手术指征进行局麻下甲状腺切除术。术中冰冻病理提示“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11:40手术完毕,术后血压140/90mmHg14:00,患者血压升至160/120mmHg,心率80/分。15:00,患者诉头晕,大汗,嘱平卧休息,吸氧。15:45,患者诉右手麻木,后患者突发意识不清,查体四肢肌张力高,双侧巴氏征阳性。CT提示右侧基底节区及放射冠区腔隙性脑梗死。17:20,转入ICU,考虑脑干梗死,仅对症处理。

2100,转出该院。

后于次日凌晨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基底动脉闭塞。

312日,行脑血管造影术及脑动脉溶栓术。

术后患者持续昏迷,经多次治疗,仍无明显效果,后患者于2014年去世。

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已经构成医疗事故,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鉴定前,律师通过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后分析被告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1、关于手术指征,患者本不具备手术指征,结节无需手术,院方未正确把握手术指征是患者发生后续一系列损害的原因。

2、关于手术禁忌,患者术前凝血功能明显异常,脑血管基础疾病,不具备手术条件,院方未正确评估手术禁忌是患者脑干梗死的主要原因。

3、关于梗死后治疗,院方明确诊断下采取的治疗方法相对保守,极大延误了患者的救治时机。

4、关于告知,院方在术前并没有结合患者的病史告知患者存在脑梗死的风险性。

鉴定意见

本案经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学司法过错鉴定,听证会后,鉴定机构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患者处于高凝状态,并存在基底动脉狭窄的基础病变,属于外科手术的相对禁忌,院方未能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未能严格把握手术禁忌症。在患者出现典型脑梗塞临床表现和影像学征象时,未能够采取积极的溶栓治疗,院方仅进行保守的对症治疗大大地延误了患者的救治时机,使得患者错过最佳的溶栓时间窗。综上所述,认为院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判决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经鉴定被告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过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对患者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四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