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动脉导管未闭 动脉导管结扎术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5日,患者胡某因“发现心脏杂音半年余,间断胸闷、心悸半个月”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某医院。入院超声心动提示动脉导管内径9.6mm,长约13mm,动脉水平左向右分流,流速8200px/s,压差43mmHg,左心房横径47mm,左心室舒张径65mm,EF46%。
3月26日,院方以患者动脉导管较粗为由,告知患者及家属进行正中开胸,全麻体外循环下行动脉导管缝扎术。3月27日,院方予患者行全麻下体外循环动脉导管结扎术。
4月1日,患者出院,出院后患者气喘、心悸加重,并伴有晕厥。2013年11月,患者再次就诊于河北省人民医院,超声心动提示有5.7mm的残余瘘,并进行经皮导管封堵术,对动脉导管进行完全封堵。
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已经构成医疗事故,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鉴定前,律师通过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后分析被告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1、关于手术方式的选择,就本例患者,院方应当进行动脉导管未必切断缝合术。
2、关于手术方式的告知,院方术前告知的手术方式与手术记录中的手术方式不一致,严重侵害了患儿的知情权。
3、关于替代方案的告知,院方并没有告知患者替代方案,让患者选择进行何种治疗方式,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鉴定意见
本案经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学司法过错鉴定,听证会后,鉴定机构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1、在该病已经有多种成熟有效的治疗术式的情况下,医方未提供其他替代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存在围手术期告知不充分的过错;
2、院方术前告知的手术方式与手术记录中的手术方式不一致,属于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之过错;
3、手术方式选择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术后出现较大残余漏的后果;
4、医方在术后未进行手术效果的复查和评估,即以治愈报出院,延误了及时发现手术残余漏并进行补救的时机,未尽术后观察的必要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与其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被告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对患者胡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