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纠纷

如信律师
来源:由真实判例改编,人员均使用化名

关键词:竞业限制 赔偿金 补偿金

  案情简介:

  周某2016年5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研发部组长,月薪2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3年,同时,双方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周某在离职后,不得到与公司业务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就职,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竞业限制补偿金为36000元,周某在离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12000元,而后于离职的次月开始每月给付1000元,直到付清为止,周某如果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将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2019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周某不愿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周某支付了补偿金。2019年8月,公司得知周某在另一家科技公司任职,该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相近,故将周某诉至法院。

  审理简介:

  公司主张周某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50违约金,并提交竞业限制协议及支付补偿金的付款凭证,周某现就职单位工商信息等证据;

  周某否认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同时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无效。

  法院经查,周某确实在离职后又任职于与原公司业务相似的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该协议有效,双方应当受到约束,故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周某已经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却在离职后重新就职于与原公司业务相近的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补偿金标准应为月平均工资的30%,该法律规定适用于双方就竞业限制补偿金未进行约定的情况,本案中,双方有明确补偿金数额,故周某引用法条不当,法院并未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