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如信律师
来源:由真实判例改编,人员均使用化名

关键词:劳务关系 退休返聘 加班费 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要:

       王某56岁,已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金,退休后投奔北京子女共同居住,平时做家务带孙子,但是刚从工作岗位上转为居家,多有不适,其身体健康,故考虑回归社会继续发挥余热。恰逢某公司招聘会计主管,王某退休前一直担任会计职务,工作经验丰富,在面试后,单位与王某签署《劳动合同》,就这样王某重返工作岗位,可没过多久,王某发现,单位经常需要加班,且不发放加班费,对此王某多有不满,多次向公司表达不满,于是在工作了5个月后,其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遭到公司拒绝,王某一气之下将本案提交至仲裁机构仲裁,后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简要:

       王某主张单位安排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提交《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公司主张王某虽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因为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王某在入职公司时就已经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其与单位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原告方未能提供双方就延长工作时间给付报酬的相关证据,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本案中,即便是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也无法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会改变双方劳务关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