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未订立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构成要件
案情简要:
某甲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公司,聘用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共叁年,试用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共叁月;试用期待遇:基本工资 1500元、岗位工资1500元、各项补贴500元、加班工资500元,合计4000元:转正后待遇:……,合计5000元,2011年8月17日,公司收到一封署名为某甲的电子邮件,内容为某甲因个人不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提出辞职,公司工资结算至2011年7月30日。而后某甲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11年6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工资差额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仲裁机构审理裁决支持某甲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简要:
公司认为双方入职已签订劳动合同,但被某甲利用管理员工档案的便利取走,且某甲系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自己提出离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提交《工作职责》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
某甲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提交《员工录用审批表》以及《公司物品申请表》的原件证明其主张;
法院认为《员工录用审批表》为某甲提交,其内容对用工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部门等有详尽说明,具备劳动合同性质,视为签订劳动合同;又因为署名某甲的电子邮件所使用的邮箱,与原告提交的《公司物品申请单》中载明工作邮箱相一致,推定该邮箱确实为某甲使用,故单位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撤销了仲裁裁决中有关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内容。
以案说法: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虽然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曾经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员工录用审批表》的内容具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该文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据此判决。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本案中,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且用人单位并不存在过错,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