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受雇于航空公司,接受航空公司管理,执行公司指派的飞行任务,故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但又因为飞行员系特殊的职业群体,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一般涉及的诉讼标的较高,很难协商一致解决,通常都需要通过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解决。本类案件具有周期长,程序繁多,专业性强,涉案金额高等特点,办案难度较高。
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存在于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周所周知,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所需的时间成本极高,一名合格飞行员的培养时间一般长达十年,每一位飞行员都必须通过严格理论和实践的培训,以达到飞行员考核标准,这些都需要航空公司投入巨额培训成本和飞行资源。同时,从取得飞行员资格到成为一名优秀的机长,需要不断累计飞行经验,这段成长也离不开航空公司的持续的投入。飞行员辞职客观上必然导致航空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由于飞行员成长周期长,当前民航事业迅猛发展,导致合格飞行员人才供不应求,航空公司对于飞行员队伍的组建和储备及其重视,保证飞行员队伍的稳定,不仅是航空公司发展之根本,更是航空安全保障的关键所在。轻易允许飞行员离职,必然对航空公司发展和航空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离职。但对于飞行员来说,其依然具有普通劳动者的一般属性,《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同样飞行员依法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如果飞行员流转受到限制,势必影响飞行员的工作积极性,产生负面情绪,同样给飞行安全埋下隐患。故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基于不同的立场考虑,在离职问题是必然产生分歧,这就导致了飞行员辞职注定不会是一帆风顺,从情感角度讲,并无对错之分,无论是航空公司,还是飞行员,社会都应当给予足够的理解,让飞行员流转良性、有序、平稳、有效的进行。
综上,基于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就离职问题存在难以调和矛盾的特点,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令给付一定金额补偿金的方式成为目前解决矛盾的有效手段。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意见,并据此作为赔偿金的给付标准的参考。同时,因为飞行员的再就业及复飞有赖于原所属航空公司向新航空公司移交飞行员飞行档案及证照,为了顺利解决辞职后的再就业问题,民航总局对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此致函给原民航总局,民航总局对此回函,明确了有关在飞行员辞职是应当移交特殊档案的范围。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法律法规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期望相关部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与当下民航行业实际情况相适应,指导司法实践,引导航空公司与飞行员顺利、平稳地解除劳动关系,减少飞行员劳动争议的发生和处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