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根管治疗 牙齿劈裂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27日,患者岳某到北京某医院(下称院方)洗牙、补牙。诊断为右下第六颗牙牙龈脓肿,对后牙进行了一次根管治疗。
2月10 日,再次就诊,进行根管预备,根管一次治疗:后牙。2月14日,再次就诊,进行一次性根管治疗。2月27日,就诊于北大口腔医院,检查左下残冠,颊侧缺损位于牙龈下约0.5mm,根分叉1mm,颊根暴露约为根长1/3,左上第5颗牙颊侧部可见牙色充填物,充填物松动,未脱落。诊断为左上第五、左下第六牙体缺损。北大口腔告知左下第六颗神经杀死,并进行了根管治疗。
3月14日,X线提示近中根充距根尖约2mm,较稀疏,左下第六根充填物,叩痛(-),不松,颊侧PD>10mm,电测80无反应,未见明显根尖周病变。诊断左下第六颗牙不完善根管治疗。去旧根充物,测17-18mm,冲洗,GIC,封CP球。
3月28日,查左下第六颗牙暂封,叩痛(-),不松,牙龈无异常。对左下第六颗牙暂封,上橡皮障。
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已经构成医疗事故,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鉴定前,律师通过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后分析被告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一)院方在没有告知其对患者左下第六颗牙进行了根管治疗。
(二)院方院方在病历中记载了对右下第六颗牙的治疗,但实际对左下第六颗牙进行治疗,治疗错误。
(三)院方根管治疗方法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左下第六颗的损害。
【鉴定意见】
本案经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学司法过错鉴定,听证会后,鉴定机构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首先,病历书写不规范;其次,对患者所患牙病的治疗部位缺乏认真、审慎、合理的医疗注意义务;第三,对患者事实根管治疗术,未尽告知说明与获得知情同意的注意义务;第四,对患者事实根管治疗术,术前准备措施不完善,对术后发生管着的风险评估不足,术中操作不当。上述诊疗过错与患者之间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负共同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到医方处就诊,医方有义务提供及时、细致的医疗服务,本案中被告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约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