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诉北京市海淀区某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致患者左腿股骨胫骨骨折一案

如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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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血液透析  股骨胫骨骨折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17日,患者房某主因“一过性尿频、尿急9年,血肌酐升高4年,人工血管内瘘肿痛1周”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医院入院。

入院诊断: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维持性血液透析,左前臂人工血管内瘘术后,左前臂皮肤组织感染。

2014年1月20日,给予脓肿切开引流,术后患者情况平稳,精神可。2014年1月23日,患者脓肿切开引流后第3天,切口愈合情况较差。

2014年1月24日,行“左上肢人工血管内瘘取出术,”术后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患者出现剧烈呛咳后突然出现牙关紧闭、双眼上翻、肢体抽搐、呼之不应,进行抢救,给予患者吸痰处理时,右颈内静脉临时管路脱出,医护人员局部按压防止出血,患者抽搐10分钟后神志清醒。

2014年1月24日,患者左髋部疼痛,X片提示左股骨颈骨折,给予保守治疗。2014年2月3日,患者主诉全身瘙痒,医院考虑为尿毒症毒素蓄积导致皮肤瘙痒,给予局部湿敷,余治疗同前。

2014年2月11日,患者透析中出现发热,考虑导管感染,给予头孢西丁抗感染治疗,3天后停用。

2014年11月17日后至今,规律血液透析,每周2次,嘱其卧床休息,给予1级护理,酌情左下肢功能锻炼。

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已经构成医疗事故,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鉴定前,律师通过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后分析被告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一)院方在患者透析期间,未能重视患者电解质变化,导致患者抽搐,致使左股骨颈骨折。

(二)院方未重视低钙血症、高磷血症、肾性骨病的治疗,导致患者抽搐,并左股骨颈骨折。

(三)院方在患者抽搐时,制动用力过猛,导致患者股骨颈骨折。

(四)院方在患者骨折后,应用骨化三醇,存在不当。

【鉴定意见】

本案经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学司法过错鉴定,听证会后,鉴定机构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患者目前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9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180日。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到医方处就诊,医方有义务提供及时、细致的医疗服务,本案中被告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十八万元,其他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