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吸脂术 自体脂肪填充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30日,患者因“双上臂、腰部、双大腿肥胖6年,面部欠饱满6月,影响美观”为主诉入院。
2013年5月31日,院方以“符合吸脂术适应症”为由给患者进行“双上臂、腰部、双大腿吸脂术;2、自体脂肪填充术”。术前告知患者吸脂部位早期不平整,感觉麻木或迟钝,形态不满意。
2013年8月,原告复查,手术部分感觉障碍,并出现麻、痒等症状。2013年11月,再次复查,院方告知需要重新进行手术,感觉功能异常可在术后三个月至半年回复。现患者手术区域感觉功能异常。
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已经构成医疗事故,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鉴定前,律师通过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后分析被告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一)院方膨胀液配置不当,导致患者手术效果差,皮肤感觉受损。(二)院方未能告知术后会出现不平整、感觉麻木、疼痛等情形,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
(三)院方在手术过程中未能使用细管抽吸,精心操作。
【鉴定意见】
本案经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学司法过错鉴定,听证会后,鉴定机构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不能完全排除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术后吸脂手术较长时间存在疼痛、麻木等感觉异常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到医方处就诊,医方有义务提供及时、细致的医疗服务,本案中被告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约八万元,其他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