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诉河北省某医院剖宫产不及时致胎儿死亡、子宫切除一案

如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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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宫内窘迫   不典型性羊水栓塞  子宫切除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31日,患者邵某34岁,主因“孕足月三胎,产检发现血压高”就诊于河北省某医院(或称医方),初步诊断为:1.宫内孕38周6天第三胎头位无产兆 2.妊娠期高血压 3.脐带绕颈;

2:45,医方予患者地西泮针剂10mg肌注;

5:00,胎心监护:基线115次/分,细变异差,频发早减,减速最低达90次/分,持续约60秒。6:58顺娩一女死婴,后阴道出血3000ml,7:50行全子宫切除术;

11:10,患者转院北京协和医院。

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已经构成医疗事故,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鉴定前,律师通过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后分析被告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一)医方对于患者高危产妇没有密切观察病情,发现宫内窘迫、羊水Ⅰ+时没有给予恰当的急救措施,没有争分夺秒剖宫产,致使胎儿抢救不及时,胎死宫内。

(二)医方予患者使用地西泮(安定)错误,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三)医方产前没有完善相关检查,评估产后出血的风险,没有正确判断出血原因,盲目治疗。

(四)硫酸镁使用不合理。

(五)医方发现不典型羊水栓塞时,没有积极处理,预防并发症。

(六)医医方没有向家属详细说明病情和治疗方案,侵犯患方知情权,导致患方不知情、无法选择。

【鉴定意见】

本案经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学司法过错鉴定,听证会后,鉴定机构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综合鉴定检材,医院在对患者邵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入院后护理级别不够、病情观察欠严密、用药不规范、处置不及时的医疗过错,上述过错与该患者子宫被切除、胎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被鉴定人邵某符合七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患者到医方处就诊,医方有义务提供及时、细致的医疗服务,本案中被告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和及时诊治的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六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