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帕金森综合征 假性球麻痹 吞咽困难 脑缺氧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2013年6月3日,患者戴某因“帕金森综合征”入住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某医院(下称院方)脑病一科病房。入院询问病史,患者就诊北京医院,诊断为帕金森氏病,予美多巴治疗,后患者吞咽困难、饮水呛咳加重,有脑梗病史,诊断为1、帕金森叠加综合征,2、脑梗赛,3、假性球麻痹、吞咽困难。诊疗计划:1、神经内科护理常规,I级护理,低盐低脂饮食。
6月4日,患者在进食过程中出现噎嗝,即刻出现呼吸困难,面色青紫,口唇紫绀,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未有改善,后请麻醉科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患者出现代谢性酸中毒,其后患者持续深昏迷。
6月11日,患者持续昏迷,呼吸内科会诊,建议加强吸痰,防止痰栓形成,但未子增加吸痰医嘱次数。当晚患者血氧持续下降至50%,呼吸科再次会诊,考虑患者痰堵气管,再请麻醉科会诊,更换插管,血氧上升。
6月14日,于病房病气管切开术,术后患者心率、血压、血氧平稳。
6月15日,19:17,护士在给患者翻身时,由于配合不当不慎将气管切开处插管脱出,查看病人患者气管插管全部脱出,球囊饱满。19:22,外科会诊再次插管。
6月17日,依据临床死亡记录(与封存的临床死亡记录不一致),患者于18点18分,护士在给患者翻身时,气管插管再次脱出,主治医生到现场后复插入,插入吸痰管至气管插管后受到明显阻力,不能顺利吸痰,再次将气管插管拔出,重新置入气管内,再次吸痰,18:22血氧已经降至50%,予皮球经口辅助患者呼吸,颜面部皮下气肿明显,考虑患者皮球给气部分直接进入皮下。需要紧急插管,请麻醉科、外科会诊,麻醉科及外科大夫在进行手术,不能及时到场抢救病人。18:25,患者血氧降至0,18:45患者心率下降至50次/分,请ICU会诊,建议口咽气管插管透气。后以口咽插管顺气管切开处插入通气,通气顺利,血氧上升至100%。此时患者为按压心率,19:20,患者死亡。
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已经构成医疗事故,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鉴定前,律师通过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后分析被告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一)院方未针对患者假性球麻痹、吞咽困难等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患者饮食误吸,造成严重脑损害致死亡。
(二)院方在患者发生误吸后,院方未能及时解除气道梗阻,造成患者严重的缺血缺氧性脑损伤。
(三)院方呼吸道护理不当,导致患者呼吸道多次堵塞,多次脱落,导致患者多次发生脑缺氧损害。
(四)院方在气管套管脱出后,处理不当,导致患者再次发生缺血缺氧性脑损伤而死亡。
【鉴定意见】
本案经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学司法过错鉴定,听证会后,鉴定机构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综合鉴定检材,被鉴定人戴某系帕金森叠加综合征、假性球麻痹患者,存在较为严重的吞咽困难,饮水呛咳,医方曾建议下胃管鼻饲饮食以避免误吸形成感染或窒息,而被鉴定人及家属未立即接受,后被鉴定人发生误吸而窒息,经抢救之后呈深度昏迷状态,同时,由于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尤其是对被鉴定人两次脱管的放生以及所采取的抢救措施存在不足,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相关性,因此,综合考虑医方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可考虑50%-60%。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患者到医方处就诊,医方有义务提供及时、细致的医疗服务,本案中被告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和及时诊治的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四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