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急性肺栓塞 急性心肌梗塞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1日患者元某因“头晕、胸闷2天”,同时还有呼吸困难伴恶心、呕吐,就诊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医院(以下或称医院)心内科门诊。
患者既往史:高血压2月。2014年7月1日检查化验情况:头颅CT示:左侧腔隙性脑梗塞不除外。心脏彩超示:右心增大;三尖瓣返流(轻度);肺动脉频谱改变;左室舒张功能减低。心电图示:Ⅱ、Ⅲ、avF T波改变。化验结果:随机血糖9.1mmol/l;Pco2 29.1mmHg;Po272.6mmHg;HCO3-17.4mmol/l;PH:7.313;氧合血红蛋白 93.2%。
诊断为:脑梗死;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低氧血症、动脉粥样硬化症;高脂血症。给予口服阿司匹林、瑞舒伐他汀,静脉输注血栓通,吸氧2小时治疗,建议休息一周。
2014年7月2日分别就诊于大兴区某医院内分泌科、呼吸科、神经内科。内分泌门诊化验结果回报:随机血糖9.3mmol/l;HbA1C6.1%;胆红素(+);蛋白质(+);尿比重 1.03;上皮细胞 12.4/ul;白细胞24.9/ul管型7.31/ul。诊断为:糖耐量受损。
呼吸科门诊化验结果回报D-二聚体0.31mg/L。
神经内科诊断为:头晕;脑供血不足?低氧血症?给予血栓通治疗。
2014年7月3号在大兴区某医院内分泌科复查,化验结果回报:胆红素(+);蛋白质(+);尿比重1.030;管型 3.72/ul;上皮细胞8.9/ul;生化显示:葡萄糖 8.5mmol/l;尿酸 524umol/l。
2014年7月3日上午患者前往检验科行OGTT实验,在喝糖一小时后突然瘫倒在地,没有医生及时进行抢救,后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心电图呈直线,双瞳孔散大、固定,宣布临床死亡。
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已经构成医疗事故,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鉴定前,律师通过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后分析被告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一)、各科室之间没有在一起会诊,而医生书写病历几乎完全不能辨认,严重影响患者与医生之间、医生与医生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的病情判断处理。
(二)、医院没有通知家属进行尸检明确死因,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三)、没有完善相关检查,详细询问病史,了解疾病。
(四)、对于患者呼吸困难的症状医生没有问及,延误病情,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
(五)、医院没有按规定接诊病人,在医院意识丧失,四处求医,无人应答,没有及时抢救,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鉴定意见】
本案经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学司法过错鉴定,听证会后,鉴定机构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综合鉴定检材,被鉴定人元某于首诊后第三天发生死亡,病情进展较快,由于未进行尸检,仅根据病理记载内容分析,考虑所患疾病应以急性肺栓塞可能性大,但不能完全排除急性心肌梗塞。自身疾病的高危性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延误了病情的诊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使患者丧失了早期救治的时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患者到医方处就诊,医方有义务提供及时、细致的医疗服务,本案中被告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和及时诊治的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约二十六万元。